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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由来

http://www.qm120.com2008-03-25 13:35:52 来源:全民健康网

关键字:性骚扰与法

  (Sexual Harassment)是一个外来名词,是女权运动的产物,是女权主义法学家与不尊重女性热个尊严的社会陋习和歧视女性的传统观念斗争的成果。概念之所以首先在美国提出,主要驱动力来自于上世纪60年代始的女权主义运动和随之诞生的女权主义法学;也来自于法律不得不应对美国日渐突出的问题。女权主义者凯瑟林·A·麦金侬是提出“”概念的第一人。麦金农给下的定义为: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虽然现象不限于工作场所,也不只限于上级对下级,但美国并没有制定反单行法规,而是在一九六四年民权法第七章(Title VII of the 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的规定中找到法律依据,对者提起性别歧视之诉,使受害人能谋求法律救济,并通过不断扩大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反法律体系。
  
   美国过去三十多年来,通过公平就业机会法律的规范,联邦各级法院相关判决的诠释,专门行政机关的推动,以及学者的探讨,已使美国成为反规定和措施最为完备的国家,而为其他各国竞相效仿。80年代中后期,许多国家陆续效仿美国,通过立法来制裁。1984年,澳大利亚颁布了联邦《性歧视法》;1987年和1991年,新西兰分别在《劳工关系法》和《雇佣合同法》中就问题规定了特别条款;1989年,西班牙政府通过法规,以保护女雇员免受;1991年,瑞典通过的《平等机会法》作出新的规定,要求雇主对工作场所的采取措施。1992年,日本福岗县地方法院审理了日本首起案件,法官认定被控告的男性上司实施了“触犯妇女权利的行为”,判处其向原告支付12500美元的“赔偿费”。除此以外,英国、法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也先后明确规定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对于严重的行为,加拿大、法国还将其规定为妨害风化罪,西班牙等国则将其归入侵犯性自由罪。2001年6月7日,欧盟委员会曾提出过一项关于惩治在工作场所对妇女“”的立法草案,建议欧盟15国对制定共同的标准。台湾“内政部”也于2001年拟订了《防治法》(草案)。依据该草案,对者将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机关、部队、学校或雇用人若未对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也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目前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也先后明令禁止,但这些国家大多把归为性别歧视,如香港的《性别歧视条例》,日本虽然制定有《惩治基准》,那也只是针对公务员的行政处罚。

    综观各国立法,没有哪个国家从一开始就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法》,也没有哪个国家通过在国家的基本法律中增加具体条款来规范行为。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国情 ,在本国法律体系框架内寻找反的法律依据,并通过判例等手段不断扩大其内涵和外延,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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