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同性“夫妻”闹离婚 诉求遭遇法律障碍
http://www.qm120.com2008-04-17 11:37:24 来源:全民健康网
婚姻问题在各国一直备受各种争议。加拿大3个人口众多的省自去年开始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这就使得当地同性情侣终于可以名正言顺“成眷属”。
不过近日,加拿大婚姻合法化后首批领到结婚证书的性“夫妻”中的一对开始“闹矛盾”,并且有可能成为加拿大第一例离婚的同性“夫妻”。
结完婚又想离婚
来自加拿大安大略的两名女子去年夏天在加拿大3省批准婚姻后数日内“喜结良缘”,结为“夫妻”。但维系了5年的“恋爱”关系在婚后5天走到了尽头,两人自此分开。如今,两名女子都想要解除去年的那一张“来之不易”的结婚证书。
不过,按照加拿大3省的现有法律,婚姻还处于“结婚容易离婚难”的阶段。目前,双方都在通过律师向法庭提交申请。
其中一名女子的委托律师朱莉·汉纳福德说,这可能是加拿大法院收到的第一份离婚申请。
汉纳福德说,双方都在设法说服法院修改国家离婚法案,以便结束感情的同性“夫妻”能够“重获自由”。
荷兰2001年成为全球第一个承认婚姻的国家;加拿大安大略省、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紧随其后于2003年赋予婚姻合法地位;美国马萨诸塞州和比利时同年也承认了婚姻。
结婚容易离婚难
目前,两名女子请求离婚的首要障碍就是修改加拿大离婚法中关于“配偶”的定义。
汉纳福德说:“按照国家离婚法的限定,法庭只拥有解除异婚姻的权限。”在汉纳福德看来,之所以同性婚姻的离婚还不在法庭权限内,是由于离婚法中关于“配偶”的定义尚未完善。
现有的离婚法把“配偶”定义为“同异性结婚的一位男士或女士”。因此,离婚法中所有与“配偶”相关的法律词汇都把“与同性结婚的一位男士或女士”排除在外。正因为这一法律概念,才导致这两名婚后女子出现离婚难的局面。
两名女子都提出申请,要求加拿大最高法院将“配偶”一词概念中的“异性”删除。
“如果(最高法院)没有那么做,那么同就不可能离婚,”汉纳福德说,“那使得她们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她们的确结婚了,但现在她们都想立刻解除婚姻并继续各自的生活,但是她们不能。”
事实上,许多国家如今都提出了对婚姻概念的修改。例如,法国总统希拉克等政府官员认为,法国民法第75条对婚姻的解释并不精确,应当修正为:“结婚双方必须是一男一女”。而美国总统布什也于本月10日在每周例行电台讲话中说,为捍卫婚姻的意义,有必要把宪法关于婚姻的定义修改为“男人与女人以丈夫与妻子的名义结合”。
M.M.和J.H.有压力
在这起首例同性离婚事件中,法庭要求媒体在报道时不要公开两名女士的真实姓名,而是分别以“M.M.”和“J.H.”代替。
法庭认为,因为两名当事人的姓名被公开,“M.M.”和“J.H.”就会承受沉重的精神压力。
“M.M.”的律师在递交给法庭的文件草本中提议说,由于关系到第一例同性“夫妻”离婚,所以难免会给当事人带来些“羞辱式”的精神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