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强奸 认定咋就这么难?
http://www.qm120.com2008-08-19 14:45:39 来源:全民健康网
家住西安市长安区的小鱼(化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和丈夫离婚后,一次“意外事件”却让她以丈夫实施为由报警。警方在“多次研究取证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出不予立案的通知。小鱼不禁发出疑问:自己当时还偷录了现场录音,有证据为什么不能认定?世俗偏见真的能够对法律产生影响吗?
事件回放
偷着取证控告丈夫婚内
28岁的小鱼(化名)是西安市长安区某单位职工,去年7月28日发生了令她感到羞辱的一幕。她说,那天中午12时40分左右,她从父母家回到自己家取东西(此前长安区法院已受理了小鱼与丈夫离婚的诉状),为防止丈夫伤害她,小鱼在随身挎包里带了一个微型录音机。小鱼在房间内找到所需物品准备离开时,丈夫小林(化名)抓住她说“我要和你”,小鱼大声呼救,并一再警告小林不要碰自己,小林还是抓住小鱼的胳膊将她摔在床上。小鱼在厮打中说“×××,我要告你”,小林竟说“那你告吧,我今天就……”
厮打中,小林发现了小鱼包里的录音机,便抢了录音机,小鱼躲进卧室用电话向母亲求救。随后小鱼单位公安处的同志赶来,小林将录音带交给了他们。
对于这件事,丈夫小林认为这是妻子故意设的圈套,目的是为了顺利离婚。小林说他今年28岁了,他很爱妻子,但妻子的好多行为令他很伤心。
小林说,那天中午妻子回到家取完东西后,从他身边经过时,突然躺倒在他怀里,随即他就抱住了妻子。这时小鱼突然喊道:“你要干什么?”小林说“我要和你”。然后小鱼就大喊不要她。
小林说,妻子的这种行为令他莫名其妙,后来他发现妻子挎包里有一个录音机,他认为这是妻子设的圈套。随后他奋力抢夺录音机,后将录音带交给了赶来的小鱼单位公安处人员。小林认为自己没做,所以就将录音带交了出去。小林承认此间他曾说过“我就是要”的话。
随后,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韦曲派出所刑警中队开始调查此案。2004年10月29日,长安分局以小林“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04年12月22日,长安分局在复议决定书中决定“维持原决定”。
公安机关又是怎样调查取证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呢?2005年2月1日,记者来到长安分局法制科。曾经参与办理小鱼申请复议的该分局法制科民警康务祥说,分局领导非常重视该案,经过调查取证认为,小林“没有犯罪事实”,况且这样的事情也很难取证。
认识分歧
婚内 犯还是家务事?
所谓婚内,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婚内行为能否构成刑法规定的罪,其关键问题是:丈夫能否成为罪的主体,婚内是否构成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
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理论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丈夫能构成罪的主体,婚内构成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具体理由是,首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并未将丈夫排除在罪的主体之外。其次,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也不能从婚姻关系中推定妻子必须接受丈夫的性要求;相反,根据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地位平等的关系,可以确定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双方具有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过的自由,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另一方。因此,婚内同样构成对妇女性权利的侵犯,婚姻关系不能成为否定婚内成立的理由。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教唆、帮助他人妻子,丈夫构成罪,除此以外,丈夫“”妻子不构成罪。因为配偶间的自愿己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丈夫与妻子进行,是其在行使自己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作为妻子,有义务应丈夫的要求与其进行。因而,丈夫在当时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认定其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在我国,从习惯到法律,都没有认定丈夫强迫妻子与其构成罪,而且这种事情很难确定,既难于找到证据,又悖于法理民情。”持这样观点的专家、学者在我国刑法学界占有较大的比例。
记者了解到,司法实践中,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公安、检察和法院等司法部门似乎更认同第二种观点,一位法官认为“对丈夫用强制手段与妻子发生不作刑事追究,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符合我国国情”。实践中,对于一些婚内案件,公安、检察机关予以受理的还是比较少的。
律师观点
“男尊女卑”使婚内难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像小鱼这样控告丈夫婚内的妇女并不少,但这些案子中很少有能在公安机关立上案的,而能够进入审判程序的就更少,甚至进入审判程序的一些案子,大多数也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驳回或者判无罪。据了解,有些妻子在被侵犯后,往往碍于面子,认为这是家务事,从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连有些公安人员在接到这样的报案后,也因取证困难而劝当事人“想开点、算了吧”。
陕西当代律师事务所李兵律师告诉记者,同普通罪一样,对于婚内的认定难,一个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男尊女卑思想。一般认为,在性关系上,妻子根本无性权利、性自由可言,妻子是“顺从”的,应该对丈夫“尽责”,即使遭受丈夫,也只能忍气吞声。婚内尽管经常发生,却从来没有作为一个严重的问题被提出来。
李兵律师认为,正是在这种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下,即使婚内作为一个问题被提出来,绝大多数人也坚持认为丈夫不构成罪。一方面当事人要想冲破种种世俗的观念去报案很难;另一方面,旁人对这样的案件拥有了上述不可回避的排斥思想,这都是婚内认定难的主要原因。
出路探寻
律师建议当事人自诉
对于小鱼这起案子遇到的尴尬,陕西省原野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小鱼的案子案情比较简单,而且她也偷录了当时的录音,从证据取得上来讲是比较巧妙的,但这样的证据并不代表其证明力就强,公安机关没有采纳小鱼的偷录材料,可能是因为录音里虽然多次提到“”两字,但却无法证明事实的发生,因此类似的证据还有待补充。
既然公安机关没有对此进行立案,那么小鱼要就自己被婚内讨个说法是不是就投诉无门了呢?张涛律师告诉记者,找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一个选择,通过刑事自诉上法庭也是一个不错的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一般的刑事罪是以公诉的形式来由公安、检察机关侦查、搜集证据并提起公诉的,但是婚内具有其特殊性,假如由公诉机关介入的话,可能会涉及到对公民隐私在不同程度上的侵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有这样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和虐待等。张涛律师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婚内可以理解为一种变相的虐待,或是一种家庭暴力,因此也应该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在实践中,被害人以此提起自诉而在法院成功立案的例子也是很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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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例婚内案丈夫被判无罪
2001年3月23日,四川省南江县法院对四川首例“婚内”案进行宣判,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罪名不成立为由,判决其无罪。
2000年6月12日上午10时许,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接到辖区村民王某的报案称:“丈夫把我了!”丈夫吴某与她正闹离婚而分居,但依然帮着干农活。当年6月11日夜幕降临时,吴某来到王的住处,将王拖到卧室,要求与王发生性关系,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卧室,与王发生了性关系。6月14日,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罪对吴批捕,并向南江县法院提起公诉。
南江县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与王某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最终该院对吴某作出无罪判决。尽管法院作了无罪判决,有关人士还是严肃地指出,这并不意味着夫妻一方就可以违背另一方的意志随心所欲。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如果采取暴力手段,造成恶劣后果,一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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