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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堂 | 在国外出生的孩子是外国人吗?没你想的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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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与外国人员往来的日益频繁,原公民与外国公民所生子女以及原公民在国外所生子女数量逐渐增多,由此引发的国籍冲突问题日益凸显,避免国籍冲突带来的不便和困难,规范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认定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籍通常是判定一个人是否为一国公民的主要依据,表明个人与该国保持着的法律联系。由于各国国籍法所采取的原则不同,客观上可能造成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国籍,即主动的国籍冲突,也可能造成一个人完全没有国籍,即消很的国籍冲突。本文核心探讨主动国籍冲突中的儿童国籍认定问题。

儿童国籍冲突的原因

1. 国籍冲突儿童类型

存在国籍冲突的儿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中外夫妻在原所生子女。根据国籍法第4条规定,一般认为此类子女具有原国籍。但由于一些的国籍法采用血缘原则,该子女也可取得其外籍父母一方所属国国籍,从而引发国籍冲突。

(2)中外夫妻在外国所生的子女。根据国籍法第五条规定,这类子女可能具有原国籍,也可能具有外国国籍,取决于其父母的国籍以及是否在外国定居。这使得国籍认定更加复杂。

(3)原夫妇在外国所生的子女。这类子女又可分为两类:一是原夫妇在国外工作、学习、旅游等临时出国期间,在实行出生地主义的所生的子女,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发生国籍冲突;二是如果原夫妇其中一方在孩子出生前已在外国定居,孩子出生时即取得该国国籍,我们认为这类子女不具有原国籍,而只具有外国国籍,因此不存在国籍冲突。

2. 儿童国籍问题的原因

儿童国籍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是不同对国籍取得的立法原则不同。由于国籍法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因此很容易与采取血统主义的发生国籍冲突,更可能与同时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的发生国籍冲突。

国籍冲突儿童国籍认定

1. 现行国籍冲突儿童国籍认定政策

目前,确定国籍冲突儿童国籍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和第五条。2008年,公安部、外交部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的通知》中对国籍法第五条作了进一步解释。儿童在外国出生后取得外国国籍的,凡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不具有原国籍:一是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原公民,且均居住在外国;二是儿童的父母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原公民且居住在外国;三是儿童的父母双方均为原公民,其中一方居住在外国。

从以上规定来看,似乎不会出现国籍冲突儿童的情况,但事实上,由于我们对该规定的执行标准理解模糊,国籍冲突儿童的国籍往往不明确。

2.儿童国籍冲突的逻辑悖论

,国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原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这一规定在实际的国籍冲突儿童国籍认定工作中,往往体现为“不承认国籍冲突儿童的外国国籍”。国籍冲突儿童仍处于事实上的双重国籍状态,直到其申请退出原国籍或外国国籍,其客观双重国籍状态才会消除。

第二,公安部、外交部在对国籍法第五条的解释中,规定孩子在外国出生,出生时即取得外国国籍的,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原人,只要其中一方定居在外国,孩子就被认为具有外国国籍。但如果父母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原人,需要定居在外国,孩子才能被认为具有外国国籍。这种对条款的解释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三,《国籍法》对“定居”一词的界定不明确。特别是在2008年公安部、外交部关于《国籍法》第五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认为子女不具有原国籍的三种情形,或多或少都与父母是否“定居”在外国有关。目前,我们通常将“定居在外国的原公民”定义为居住或移民到外国的华侨及其后代具有原国籍。从词义上讲,华侨是指居住在外国或以移民身份定居,移民是指移居国外居住。因此,定居、华侨、移民在概念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实践中,对“定居在外国的原公民”并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比如有的主张以拥有居留权来认定,有的主张以在国外居住时间的长短来认定。 如果以是否取得外国居留权为标准,如果父母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原公民但未取得外国居留权,那么即使原公民长期居住在国外,他们的孩子仍然会面临国籍冲突。

完善民族冲突儿童国籍认定工作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国籍法,修改相关规定。建议将国籍法第五条修改为:“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为原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原国籍;但是,父母一方为原公民而定居在外国,或者父母一方为外国人,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原国籍。”

(二)与有关协商,减少国籍冲突儿童数量。主管部门应在范围内进行统计,梳理出与之存在大量国籍冲突儿童的,并与这些逐一协商,争取达成以下一致,即:如果儿童的父母一方是外国人,另一方是原公民但未在外国定居,该儿童在外国出生且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则不具有原国籍;如果儿童的父母一方是原公民,另一方是外国人但未在华定居,该儿童在原出生且出生时具有原国籍,则不具有外国国籍。

(三)明确“定居”的具体标准,减少发生国籍冲突的儿童。建议在国籍法中对“定居”作出明确定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定居国外:(1)取得外国居留权;(2)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在外国居住一年以上,子女出生后继续在外国居住一年以上;(3)取得一年以上的外国工作签证;(4)五年内,在外国连续居住三十五个月以上;(5)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驻外使领馆认定的其他可以认定为定居的条件。

“双重国籍”与“国籍冲突”有何区别?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的合法公民身份,即拥有两个的国籍。即一个人通过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又通过该国法律取得另一国国籍,即被认为拥有双重国籍。

国籍冲突是指由于不同的国籍法不同,导致个人同时拥有两个以上国籍或无国籍的法律地位。双重国籍和多重国籍称为主动国籍冲突,无国籍称为消很国籍冲突。

原国籍法明确规定,原公民不具有双重国籍,取得其他国籍的,即视为自动放弃原国籍。

原对双重国籍的态度是:

(一)我们坚持一人一国籍的原则,原​​公民不允许拥有双重国籍。

(2)尊重个人意愿,不得强迫或侵犯个人选择国籍的意愿。

(三)原公民取得其他国籍的,即自动放弃原国籍。但是,如果需要,可以恢复原国籍。

世界上承认双重国籍的主要有加拿大、美国(默认)、墨西哥、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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